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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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范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第十七条 在城市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审查。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施工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土地减少、住房和能源短缺、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恶化及备战防灾方面等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因此,国家除急需建造大量的地面建筑外,还需要建造和开发地下空间。20世纪以来,现代地下空间的开发主要用于建造各种隧道、水利水电工程、大型地下公用设施和地下能源储库等。近些年来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典型过程反映在城市地铁、地下公路、地下车库、地下人防及地下公用设施等。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科技的继续发展,我国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即将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地下空间指在岩石和土层中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形成的空间。天然地下空间如各种地下洞穴等。人工地下空间分两类:一类是开发地下矿藏形成;一类是因工程建设需要开凿的地下洞室。

地下建筑(underground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指建造在岩层或土层中的各种建筑物(buildings)和构筑物(structures),是在地下形成的建筑空间,称为地下建筑。

地下工程(underground engineering)指建造在地下的各种工程设施称为地下工程。

一、按用途分类

按照用途分类,地下建筑可以分为:

(1)生产性地下建筑。如地下工厂、动力站、矿山井巷。

(2)交通运输及输水隧道。如铁路、公路、航运隧道、城市地下铁道、给水排水、泄洪灌溉隧道。

(3)人防工程。如为满足战备及人民防空要求的掩蔽部、疏散干道及平战结合的地下生产和公用设施:通信中心、地下医院、地下商业服务网点等。

(4)底下贮库。如防爆、防火、战备物资或器材、放射性材料的仓库、冷藏库、城市地下车库。

(5)军事用途的地下建筑。如指挥中心、人员掩蔽部、飞机库、舰艇库、火炮掩体等。

(6)其他特殊用途的地下建筑。如为满足科研、试验或某一特定要求的地下建筑。

二、按位置分类

按位置不同,可分类为:

(1)山体内的地下建筑。如各种铁路隧道等。

(2)城市街道下的地下建筑。如地铁、地下商场等。

(3)海底及河底下的地下建筑。如英吉利海峡隧道。

三、按工程所在地层性质分类

按工程所在地层性质,可分为:

(1)土质土层中的地下建筑。

(2)岩石地层中的地下建筑。

四、按洞室的体型分类

按洞室的体型不同,可分为:

(1)平洞。地下建筑中最常见的洞室体型即为平洞,按断面形式可分为:矩形、梯形、曲墙(或直墙)、拱形、圆形;按洞室断面尺寸间的相对比例不同可分为:大跨度、高边墙、普通型。

(2)斜井。与地面直接相通的倾斜巷道,其作用与竖井和平洞相同。不与地面直接相通的斜井称为暗斜井或肓斜井,其作用与暗竖井相同。

(3)竖井。作为与地面和地下建筑工程连接的通道,与地面近于垂直,故称为竖井。断面形状有矩形和圆形。

五、按埋置深度分类

按埋置深度不同,可分为:浅埋式、深埋式。

浅埋式和深埋式的判定依据:考虑覆盖层厚度或视覆盖层厚度与洞室断面尺寸间的关系确定。可根据经验公式判定,属于深埋的条件为:

H>1.5(b+h)或H>5b

式中:H 为埋深,即洞顶距地面的垂直距离;b为洞室宽度的一半;h为洞室高度。

在以上分类中,地下建筑物的用途决定了建筑的埋深和工程所在的位置,工程位置又客观地决定着地层的性质,进而决定洞室的体型。上述综合因素影响着施工条件。

根据长期实践,决定和影响地下建筑施工方法,特别是成洞方法的主要因素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1)客观因素。主要有:

洞室围岩性质(施工对象的性质决定施工方法);

围岩:洞室开挖后,其周围产生应力重分布范围内的岩体或洞室开挖后对其稳定性产生影响的那部分岩体。

洞室的体型特征(断面形式、尺寸、平面和立体布置),有的洞室单一,体型为等断面,如各种交通隧道,有些则很复杂。

(2)主观因素。主要为施工条件(施工技术装备和水平)。

由此看出,地下建筑没有一个通用的、定形不变的施工方法,需因主客观方面条件(围岩性质、洞室体型、施工条件)的不同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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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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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萍 2025年12月09日

    我是司凯号的签约作者“思萍”

  • 思萍
    思萍 2025年12月0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

  • 思萍
    用户120906 2025年12月09日

    文章不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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