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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如下: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6)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享受生育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
2、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的计算方法:
1、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 除 30 * 产假天数。
2、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 除 30 * 护理假天数。
综上所述,医保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教师是有生育津贴的。教师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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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司凯号的签约作者“董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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