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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体育协会章程
(经2002年10月11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FARMER PHYSICAL CULTURE ASSOCIATION (CFPCA)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与指导全国农民体育运动的非经营性行业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在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省的农民体育协会是中国农民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党和政府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农民体育积极分子和农村体育工作者,推动农民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促进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有关领导部门关于农业、农村工作和群众体育,特别是农民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发动和指导广大农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增强广大农民体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服务。
(二)组织举办全国性农民体育竞赛,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条件,组织农民代表队参加全国比赛。
(三)组织开展农民体育活动的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活动。
(四)培养农民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农民优秀体育人才。
(五)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推动农村体育的组织建设和设施建设,促进体育社会化。
(六)会同有关部门发掘、整理、研究和逐步推广适于在农村开展的体育项目,提出可列为全国正式比赛项目的建议。
(七)组织对外农民体育交流,举办国际农民体育竞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体育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有关农民体育的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农民体育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市),县(旗),均可建立本地区的农民体育协会组织,并依照本章程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
(一)农民体育的重点在乡镇。各乡镇和有条件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单位均可建立农民体育协会,作为本会的基层组织。
(二)基层农民体育协会是按当地行政管理区域、农民自愿建立起来的群众业余体育团体。它接受乡镇政府和上级农民体协组织的双重领导。
(三)基层农民体育协会应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委员会,负责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并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任期为2年。
委员会每季至少开会1次,研究布置工作。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1至2次。
(四)基层农民体育协会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关于开展农民体育活动的方针、任务;
2、宣传发动、组织指导农民参加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活动;
3、组织本地区的体育竞赛;
4、培训体育骨干,组织代表队参加上级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5、向上级推荐体育人才;
6、向会员进行体育道德教育,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群众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体育协会的代表,有关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审查经费开支等;
(四)选举本会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德高望重的***和知名人士担任全国协会的名誉主席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委员会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常委会可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任命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预算拨款;
(二)有关部门补助;
(三)社会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 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肢残人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缩写为 CSCS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自愿组成,是按照本章程开展行业活动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引领行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协会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为目的。本协会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与钢结构行业有关的制造、施工、科研、设计、院校、使用等单位及钢材生产企业等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与协调工作,加强新型钢结构制造业的建设,提高全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本协会自身建设,努力把本协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为建设强大的钢结构行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政部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受国资委委托代管本协会,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 33 号(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有关钢结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协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类别与条件
( 1 )本协会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
( 2 )本协会个人会员应是对发展钢结构事业和推广应用高性能钢材有贡献的,在钢结构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 3 )外籍会员:在钢结构事业上有较大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
( 3 )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考察、资质评审、成果评奖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资料;
( 4 )协助本协会研究解决在推广应用钢结构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联合与协调问题
( 5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 2 )维护本行业、本协会合法权益;
( 3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 5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映情况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 3 )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4 )决定终止事宜;
(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8 )制订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确实因工作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派代表参加。连续二次无故缺席并不请假者,将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求更换或罢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 1 、 3 、 5 、 6 、 7 、 8 、 9 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得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将提交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要求更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6 )在行业中威望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专家、学者。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代表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3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4 )提名聘任本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1 )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本协会有关业务工作和主持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 本协会建立会长联席会制度
会长联席会是协会高层领导对行业、协会工作导向、政策建议、自身建设的最高领导层,行使以下职责:
( 1 )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的事项;
( 2 )讨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 3 )审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4 )审定聘任本协会顾问;
( 5 )研究讨论行业中重大事件和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决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6 )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本协会顾问应是钢结构行业有影响的、资深的人士,为本协会作出过重要贡献,未在其他单位担任实职。顾问任期为四年,一般不超过两任。顾问受会长的委托,对行业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顾问不直接参加行政领导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1 )会费;
( 2 )捐赠;
( 3 )政府资助;
(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经济、技术活动重要依据,是各分支机构和全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凡是以协会、分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须提前报告并将执行情况汇报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钢结构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英文简称:CAPDP。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肢残人,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肢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肢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残疾人机动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肢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肢残人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肢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肢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肢残人代表组成。
肢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须有肢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肢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肢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营销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章程(2015年7月19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缩写:CAM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医学装备产、学、研、用工作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学装备工作者,围绕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大局,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和广大医学装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装备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推广适宜装备技术,促进医学装备产、学、研、用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合理应用;
(二)开展医学装备行业的职业培训,提高医学装备工作者的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开展市场调研和咨询服务,提供医学装备行业发展趋势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及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学装备学术刊物、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办好中国医学装备网站;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医学装备专业展览;
(六)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七)加强与国(境)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各级各类部医疗卫生机构;经总政治部批准,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与医学装备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机构;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登记管理行政部门核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应是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变更代表应向协会书面报告。
(二)从事医学装备应用、管理、研发、生产、经销、维修等工作,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不间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查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中国营销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是由有志于促进中国营销事业发展和繁荣的企业界、营销学界、学术教育界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政府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中国营销协会宗旨:发展中国营销事业,促进行业发展,创造民族企业辉煌,增强中国及华人地区团体以及企事业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家有关机构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思路和帮助。第四条 中国营销协会的使命:创建和完善国内的营销咨询专业体系,为中国企业成功走向国际市场,为中国中小型企业的规范、持续发展,为国际企业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专业化的营销咨询服务;传播营销知识和技巧,推广最实用、现代的营销理念,培养营销人才,规范市场营销行为,培养有序营销环境,拓宽行业营销空间,促进各行业的快速发展。第五条中国营销协会的工作目标:行使行业服务功能,创建和完善中国营销咨询行业认证体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营销从业人员及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职业营销队伍,建设专业营销网络,设计高效营销终端,探索营销盈利模式。第六条 中国营销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职能和业务范围(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求,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公平竞争(二)建立完善的会员信息系统,加强会员管理,促进协会的发展(三)接受相关机构委托,完善行业标准建设,进行行业课题研究和项目研究(四)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营销理论和实践,促进中国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和中国营销事业的发展;创造国际商业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为投资中国的国际企业提供市场和管理咨询(五)研究和提供行业人才资质评价、认证、考核体系,促进人才职业化进程(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提高组织和人员的管理工作水平(七)评审和奖励对本行业进步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表彰和激励对本行业进步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评审和奖励有营销力和有价值的品牌(八)培养和储备行业专业人才,向社会推荐优秀专业人才(九)研究、传播行业中有价值的营销管理经验,积极促进会员之间、行业之间业务合作与交流(十)积极发展信息载体,为中国企业、组织和相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和传播渠道,扩大机构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向会员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资源第八条服务范围中国境内以及华人范围内(含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的华人社区)的营销、企划、咨询(非法律和非注册会计)、托管、经纪和中介等类似的工作门类和与此相关行业工作门类从业的企业、个人和团体等,均属中国营销协会的行业服务范围。
第三章会 员第九条会员构成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规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和荣誉会员。第十条会员制度中国营销协会实行会员注册制,并根据协会管理委员会专门颁布的《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会员的制度化管理,会员资格每年度注册一次。第十一条会员权益中国营销协会按照《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会员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以及参与本协会各种活动和享受会员服务等相关权利;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会员要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交纳会费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第十三条荣誉会员对本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和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经本协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且赋予协会相关职务。第十四条会员关系会员应经常了解当地市场动向,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协会及有关成员单位,增进交流,促进合作。会员之间应协调双边关系,以协议的形式开展业务合作,可互作代理,互惠互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民主管理和集体表决制,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领导机构中国营销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包括执行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等。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协会发展和管理运作的其他重大事项(三)监督履行章程和决议的情况(四)对日常工作和财务进行管理(五)聘任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常务工作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条会 长会长由管理委员会提名,由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聘任;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其他负责人,由管理委员会提名产生。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秘书长中国营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分支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出席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议(六)处理协会授权等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七)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第二十二条分会及委员会分会及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分会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合协会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所辖会员、委员开展工作(三)提名本分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本分会或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分会或委员会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六)每半年向协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身份理事会是协会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机构,自主开展项目研发及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对管理委员会及理事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经费和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中国营销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有:(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四)其他合法加入(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使用中国营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管理委员会通过;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中国营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第二十九条资产构成中国营销协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协会使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帐面资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设备和物品等,无形资产包括商誉权、名称权、商标权等。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中国营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一条资产使用中国营销协会的会员和理事单位,可以根据规定授权使用协会统一的名称、图形标志及标志性物品(名片、社旗等);协会有形资产使用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指定北京北方新大陆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为会员服务单位,开展与协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三条章程修改条件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章程,需具备下列部分条件:(一)章程条文明显与社会现实不符,阻碍协会建设和发展(二)章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出现冲突和背离(三)章程原则与会员共同利益不相调配,会员大量质询和建议修改(四)为了促进协会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情况增加或废止部分条款(五)根据管理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的决议需要进行必要修改第三十四条章程修改程序中国营销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席位共同发起,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表决通过,报管理委员会审议颁布。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与暂停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条件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过必要程序终止并解散:(一)出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继续运作(二)协会经费出现巨额亏损,无法改善和继续运作(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停止(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停止协会运作
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程序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并解散时,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四分之三席位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终止处理程序。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处理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中国营销协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三十八条协会暂停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暂停开展运作:(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顺利运作,需要等待合适时机再行恢复(二)协会经费出现亏损,需要进一步改善后再行恢复(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暂停和整顿(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暂停协会运作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营销协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起草,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最终批准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内容和执行标准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和监督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的著作权和版权属中国营销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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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司凯号的签约作者“浅墨飞雨”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中国农民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中国农民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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